工程量清单说明
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初审报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规费、利润以及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所产生的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驻地建设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4.5‰;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低于10万元,保险费率为 4.5‰,事故次数不限。结算时按保险费发票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5.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规费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单独报价,并由承包人缴纳。
6. 施工期间的临时供水与排水工程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所需费用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单独报价。
7.投标人应自行调查解决施工用电问题,为保证停电时的施工用电,承包人应提供自备电源,临时供电(含自备电源)设施的架设、拆除、维修及使用所需用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8.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而产生的临时占地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而产生的水稳、沥青砼、砼拌合站建设等所需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9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而产生的临时便桥和便桥的修建、养护与拆除、恢复原貌(原为砼路面损坏后必须恢复),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工程管理软件、变压器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均包含在所报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10.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在报价中单列。
11. 竣工文件编制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2. 施工环保费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包括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安全生产费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费率为1.5%。
1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按川交函
(2012)193号文执行,并分摊到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中,不另行计量支付。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偿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投标人应考虑在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以及扬尘治理措施与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颁发的其他防尘相关文件执行:
防尘治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充分调查,自行确定该费用金额,并分摊到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14.投标人应在招标人协助下自行考察料场和弃土(渣)场的位置、相关材料价格等,并将可能发生的材料费用、运输费和弃土(渣)费用等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支付。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河流是否由禁采砂石的问题,以及当地材料不合格,需要到外地采购砂石材料引起的运距、材料价格变化等问题,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15.投标人选择的弃土(渣)场位置及堆放要求,以及施工、生活用水及废物的排放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纠纷、诉讼和赔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投标人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需主动与地方水(河道)主管部门衔接,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等,其有关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业主不单独计量支付。否则由此造成的诉讼、机械和设备损失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挡土墙、护肩墙、边沟及排水沟等防护工程的土方,按规范计入相关细目单价中,运输费和弃土(渣)费用等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18.投标人应在招标人协助下自行考察现场情况等,软土地基处理中巳包含软弱土的挖除、运输费和弃土(渣)费用等且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19.工程量清单中标有工程数量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有些细目数量虽未标出而要求填入总额价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总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0.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
21.尽管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没有明示,投标人也应根据自身经验把每一个工程细目所应包含的附属工作和材料含入该细目报价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造成漏报的细目价格均认为已含入其投标报价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此类漏报的工程内容不再另行计量支付,但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加工程除外。
22.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的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细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23.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与现行相关规范不一致时,以现行最新的规范规定为准。
24.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方面的算术差错,按投标须知的规定修正。
25.工程量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6.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装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7.本工程量清单中含暂列金额0.00万元。
28 .本工程计日工不报价。
29.计量方法
A).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B).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30.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支付细目规定与技术规范中计量支付不一致时,应以工程量清单的计量支付细目为准。
31.投标人报价时应仔细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计量支付条款,并按计量支付条款的规定报价。
3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33.本工程所产生的所有弃土、非适用材料,弃至弃土场,其费用应包括在相应的支付细目内,中标后单价不调整。
34.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48.19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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